法律分析: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强奸妇女一人,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淫未满十四周岁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2)强奸妇女或奸淫幼女,每增加一次,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3)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4)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二、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二人以上轮奸的5)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一般可按下列标准掌握:
(1)强奸妇女或幼女,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2)强奸妇女或幼女,每增加一次,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3)每增加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4)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5)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6)每增加一人重伤一级,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刑期增加一人重伤二级,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刑期三、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强奸老年人、残疾人、孕妇、智障等弱势人员的2.利用教养、监护、职务、亲属关系强奸的3.携带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侮辱、虐待等方式实施强奸的4.其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情形。
三、强奸未成年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犯罪的(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犯罪的(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的(5)其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