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请求法院撤销婚姻关系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必须能证明受胁迫结婚的,或者对方在结婚之前隐瞒了重大疾病,而且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撤销婚姻关系的权利,请求撤销婚姻关系的程序,跟一般的民事诉讼的程序都是一样的。
一、无效婚姻需要撤销吗
无效婚姻不需要撤销。也不可以撤销。因为无效婚姻属于一种无法补正的瑕疵法律行为,一经发现,必须做出无效的裁判。而可以撤销婚姻属于一种可补正的法律行为,未经撤销权人主动申请,不得做出撤销决定。
二、婚姻无效撤销情形包括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