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取消了婚姻限制。
删除了有关“再生育审批制度”的条款,规定“生育子女应当办理生育登记”。将“生育登记证明”更改为“生育登记凭证”,并明确了“生育登记凭证是办理机构为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时出具的凭证,不作为相关生育行为是否符合《条例》的依据”,强调了生育登记的中立性和客观性,仅作为人口监测的工作手段,而不再成为制约群众生育的工具。同时,对办理生育登记的登记主体也作了拓展:延续了未婚生育人群可以办理生育登记的规定;不限定登记主体的户籍,在本省居住的外省户籍人口均可办理生育登记;不限定办理生育登记的孩次,不管是三孩以内还是三孩以上,均可以办理生育登记;不限定办理的地点,不管是户籍地还是现居住地,均可以办理登记。取消审批事项。在“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前,符合原《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的人群,也需要经过审批后才能生育。新《条例》实施后,彻底改变了之前的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管理模式,对所有生育行为统一施行登记服务。《办法》规定的生育登记属于法定的行政登记,凡生育子女的,均应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登记一般应在子女出生前办理,未及时办理的在子女出生后也可补办。办理机构也要及时转变工作理念,从过去的审批管理转变为提供登记服务,方便群众,服务群众。
条例修改的内容如下:
1、延续了未婚生育人群可以办理生育登记的规定;
2、不限定登记主体的户籍,在本省居住的外省户籍人口均可办理生育登记;
3、不限定办理生育登记的孩次,不管是三孩以内还是三孩以上,均可以办理生育登记;
4、不限定办理的地点,不管是户籍地还是现居住地,均可以办理登记。
综上所述,广东取消了对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更进一步完善生育登记制度,将生育登记中心转移到生育意愿和生育结果上来,本身是回归人口监测和生育服务。 孩子只要在医院出生且母亲已成年就可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有没有结婚证并不影响办理,在医院相关窗口填写相关信息就可以。
【法律依据】: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生育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办理机构无法核实登记人基本信息和婚育情况的,应根据其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生育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