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公益拆迁就是政府的征收行为,只是换了一种说法而已。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可知,政府部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同时该条例第八条对公益拆迁所涉及的公共利益进行了简单的列举和阐述,即:
(1)国防和外交事业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的能源、交通和水利等基本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公益拆迁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法定程序进行,首先大家应当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他主体并不具备实施房屋征收项目的资格。其次,大家对征收项目的流程应当有个简单了解,征收项目主要分为四个阶段,即房屋征收决定程序阶段、房屋征收评估程序阶段、房屋征收补偿程序阶段以及最终的搬迁阶段。被征收方应当大致了解房屋征收项目实施的流程,避免由于不了解而出现侵犯自身权益的事项。
在实践中,很多征收方利用被征收方不懂法的劣势,忽悠被征收方以公益拆迁补偿低为借口,采用各种方式忽悠被征收方签订不合理的补偿协议,大家切记不要被忽悠,一定要明确自己有获得合理补偿的权利,公益拆迁并不能以牺牲被征收方的生活水平和质量为前提。被征收方可以选择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咨询,了解自己房屋的价值,在了解这一基础的前提下在和征收方进行协商谈判,最大限度的争取自己的合理补偿。此外,如果征收方以不合法的方式逼迫被征收方进行搬迁,被征收方一定要养成留证的意识,及时取证进行报警,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维权,在必要的时候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采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