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夫妻双方均持有公司股份。在婚姻存续期间成立公司,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占一定比例。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处理各自的股份。若协商不成,可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股份价值进行评估,由法院作出判决。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份。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处理公司股份。双方同意将公司股份转让给未持有公司股份的配偶或者第三人的,必须经公司一半以上股东同意。如果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样的价格购买,夫妻双方可以分割相应的股权转让。若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愿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配偶或第三人可成为公司新股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