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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款还债后如何进行追缴?

2023-11-09 来源:星星旅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如果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无偿或低价取得、通过非法手段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人民法院应予追缴。但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原所有人可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

对于使用赃款还债后能否追缴的问题,根据相关法规,如果第三人是善意取得涉案财物,公安机关不能追缴;如果是恶意取得,公安机关应该追缴。

法律分析

如果接受这笔还款属于善意取得,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不能追缴,如果不是善意取得,公安机关应该追缴。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使用赃款还债后能否追缴的情况。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及时、合法地追缴赃款赃物,是避免和减少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损失的重要手段,也是保全证据的重要措施。区分是贷款人善意取得还是恶意取得,是有偿取得还是无偿取得,是必要的。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第三人在从犯罪嫌疑人处受让(买卖、交换、还债……)该财产时,不明知这些财产为对方的非法所得而取得这些财物。所谓恶意取得,是指第三人明知这些财物是对方非法所得,但仍然通过买卖、互换、还债等方式接受这些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拓展延伸

追缴赃款的法律程序和限制

追缴赃款的法律程序和限制通常涉及多个步骤和法律规定。首先,需要确立赃款的来源和性质,以确定是否属于违法所得。其次,相关机构或法院会启动追缴程序,包括申请冻结资产、调查取证等。在追缴过程中,法律程序要求确保被追缴人的合法权益,如提供申辩机会和适用适当的法定程序。此外,追缴赃款还受到时间限制、证据要求和国际合作等方面的限制。综上所述,追缴赃款的法律程序和限制旨在确保公正、合法地追回违法所得,并保护相关各方的权益。

结语

在处理赃款追缴的问题时,司法机关必须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执行。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的区分是必要的,善意取得的第三人不应被追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规定明确了追缴赃款的情形,包括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无偿或低价取得涉案财物、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等。追缴赃款的法律程序和限制确保了公正和合法性,同时也保护了被追缴人的合法权益。在执行过程中,需要确保适用适当的法定程序,并遵守时间限制、证据要求和国际合作等方面的限制,以实现追回违法所得的目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