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卖双方必须就房屋买卖签署三方协议,确定房屋交易的主要条款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2、买受人支付的首付款必须确保用于出卖人提前偿还银行贷款,如首付款超过贷款余额,则超过部分应办理资金监管;
3、买受人尽量争取支付完毕首付款后要求出卖人办理房屋的交接手续,先占着房屋;
4、三方协议对出卖人约定较为严苛的违约责任,防范出卖人的故意违约行为;
5、在出卖人办理提前还贷及解除抵押的过程中,买卖双方协助中介将二手房买卖过户之前手续尽量完善,确保房屋一解押完毕即可办理网签及过户手续,这样交易风险能降到最低;
6、最理想的情况,就买受人支付的首付款约定由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确保极端情况买受人支付的首付款能得以返还或者可以约定出卖人向中介机构指定的担保机构借款用于提前偿还剩余银行贷款(实践中非常少见)。
一、民法典中抵押房产销售怎么处理
民法典规定,房屋抵押期间销售的,如果销售款项有于清偿担保债权,没有损害抵押权人利益的,销售行为有效。如果隐瞒抵押事实销售房屋,买方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房屋买卖行为,要求卖方返还购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