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房、婚后偿还贷款,通常不视为共同财产。但如果双方有协议,则需共同解决。离婚时,如协商不成,则不动产归登记方所有,并由登记方适当补偿。婚前购房、婚后偿还贷款,通常不视为共同财产。但除非双方另有协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一方在婚前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并登记在个人名下,而在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离婚时该不动产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则该不动产归登记方所有,并由登记方适当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