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受理:饲养人符合养犬基本条件的,派出所可发放《养犬申请表》和“办理《犬类饲养证》须知”,向申请饲养人详细说明申领要求。
2、审核:饲养人携带办证所需材料及饲养犬到当地派出所。对提供的办证材料齐全有效,携带犬种规格符合饲养标准的,派出所在《养犬申请表》上签署同意饲养的意见,并注明“重点限养区”或“一般限养区”,然后与饲养人签定“个人养犬责任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向饲养人开具《不同意养犬通知书》。
3、办证:分局治安大队接到上报材料并经审核无误后,发放《犬类饲养证》及犬牌、犬圈。
4、办理《犬类饲养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