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地级市是正厅级(也称正局级),其所属的区长是正处级(也称正县级)。县处级正职范围:包括县(县级市、区、旗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级等)委书记、(区)县长、(区)县人大、(区)县政协主席、市各单位局长,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五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