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计算方式如下:
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建筑工程投资额+安装工程投资额,而其中:
1、建筑工程投资额=Σ(实际完成的实物量*预算单价)*(1+间接费率)*(1+计划利润率);
2、安装工程投资额=Σ[(实际完成的实物量*预算单价)+(人工费*间接费率)]*(1+计划利润率)。
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根据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完成工作量,实际已安装的设备和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以及其他费用的实际发生数计算的。没有形成工程实体的建筑材料和预付工程款,以及需要安装而没有进行安装的设备等都不能计算投资完成额。
调整主要坚持了三项原则。
一是总体调低。除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外,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总体调低5%。
二是有扶有控。适度调低有利于增加有效投资行业领域的项目资本金比例,比如,关系国计民生的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机场项目,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以及玉米深加工等项目。
同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急需的停车场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情况特殊的国家重大项目的资本金比例可比规定比例再适当减低。
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原有的较高资本金比例。
三是独立审贷。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独立审贷,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法律依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国有资产未经批准和产权权属不清或存在产权纠纷的,不得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