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律对著作权中的使用权的规定如下: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等非盈利性目的,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以及作品信息,且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著作权法在有关章节和条款中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著作权法和合同取得著作权使用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并获取报酬的权利。使用人通过许可获得著作权的专有许可权,使用人如果允许第三人使用该使用权,必须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出版社取得使用权,享有专有出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