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裁员原因和裁员数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公司在进入重整程序、生产经营有严重困难、公司技术革新等等特殊情况下确有必要裁员,并且裁员人数在二十人以上或占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时,可以提前向工会或职工说明情况,向劳动部门报告后进行裁员。但是员工怀孕产期等情形下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