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称承揽人,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法律规定的承揽主要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二者所法律关系不同。承揽合同总定作人可随时要求解除合同,但由此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但买卖合同一旦约定,任一方在法律未规定的情况或合同未约定的情况下,无任意解除权。并且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相应成果的义务,否则因承揽人保管不善给定作人造成损失的,定作人可要求其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七百七十八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九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