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已明确规定在民法典中,海域使用权申请经依法批准可以获取海域使用权证书,或者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并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九条 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申请人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之日起,取得海域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条 海域使用权除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方式取得外,也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招标或者拍卖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