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取得海域使用权后,可以单独申请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登记要提供项目用海批准文件等材料。
《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海域使用权登记。
依法使用海域,在海域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申请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申请无居民海岛登记的,参照海域使用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申请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用海批准文件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宗海图以及界址点坐标;
(三)海域使用金缴纳或者减免凭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
不动产登记效力,是指通过登记这一法律事实对当事人的不动产物权所施加的实际作用。从法律效果看,不动产登记效力包括公示效力、公信效力、对抗效力以及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
1、公示力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2、形成力
登记的形成力,又称物权变动的根据效力,是指登记具有使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能否生效的效力。
3、推定力
登记的推定力又称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是指以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当事人的权利内容为正确不动产权利的效力。
4、公信力
登记的公信力是指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如果以后事实证明登记记载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
一、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方式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是关于对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作为对抗要件的规定。
物权变动的公示根据标的物属性基本分为两种方式,即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
公示具有两种效力:
1、公示要件主义:公示是物权发生变动的要件。
2、公示对抗主义:公示非物权发生变动的要件,未公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船舶、飞行器和汽车因价值超过普通动产,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准不动产。但该类物权变动不采用登记生效主义,该类物权变动并不是在登记时发生效力,其所有权转移一般在交付时发生效力,其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在未进行登记之前,虽然在当事人之间已发生效力,但当事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主张物权变动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