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职工自残或自杀的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的范围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工伤情形。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抢险救灾等活动中受伤,也视同工伤。根据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其他待遇。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综上可知,职工自杀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延伸补充:
工伤的范围: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伤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妒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自杀的情形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而工伤的范围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等情形。职工在特定情况下,如突发疾病死亡或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也可视同工伤。根据具体情况,职工将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