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删除仲裁适用范围中“平等主体”的限制,完善仲裁机构制度,建立仲裁员任职条件负面清单,仲裁协议内容的变化,仲裁地管辖权还需进一步明确。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实行的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