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雇凶伤人的案件中,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分析教唆人、实行犯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等方面,例如教唆语言、殴打中是否使用凶器、打击部位等等,区分一般伤害故意、轻伤故意和重伤故意等情况以及是否存在结果加重犯,以此确定是否具有重伤的故意,是否放任被害人的死亡,进而确定教唆犯和实行犯的刑事责任。
一、打人耳光要承担什么责任
打人耳光会承担什么责任要视情况而定。具体情况如下:
1、造成对方轻伤以上的,构成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造成对方轻微伤的,构成治安管理案件。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等严重情形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故意伤害他人严重的会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结果的行为。根据伤害结果的不同,故意伤害罪分别有三个法定刑幅度:
1、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
二、次要因果关系能否立为伤害致死案件
次要因果关系一般不能立为伤害致死案件。在不确定被告人故意伤害行为是否足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情形下,被害人身体特质不影响故意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条件关系的成立,医方过错介入因素不能中断故意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告人故意伤害行为、被害人自身的成人呼吸窘迫症和医方过错介入因素三方面原因形成了刑法上重叠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应当为被害人死亡负刑事责任。
三、剪刀捅伤人是否算凶器
剪刀捅伤人算凶器。
所谓凶器,是指在性质上或者用法上,足以杀伤他人的器物。
用剪刀捅伤人是什么罪,一般需要看伤势,如果经鉴定为轻微伤的,属于治安案件,不构成犯罪。如果属于轻伤、重伤的,属于故意伤害罪。
故意轻伤害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或造成轻微伤结果的,不以犯罪论处。伤害意图非常明显(比如致人重伤、死亡),且已经着手实行伤害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伤害(未遂)论处。
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
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一般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行为人明显只具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
2、行为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如果主观上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故意,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