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设立的时候可能已经设立成功,但在设立的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完全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的问题,这我们一般成为公司设立瑕疵。影响公司设立瑕疵有很多方面,比如股东、资金、章程方面的瑕疵。因此我们在出现设立瑕疵后需要了解是哪方面出现了瑕疵问题,才好解决实际的情况。
一、公司设立瑕疵的主要表现
公司设立瑕疵一般表现为股东、资金、章程方面的瑕疵。
1、股东。
股东是公司的控制者,可以通过行使权利来影响公司的运营。
(1)股东人数不符合限制。
公司在设立时,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要求不相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般为2-50人,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为2-200人,上市后无人数限制。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着人数的限制,超出或小于都属于股东人数上面的瑕疵。
(2)股东缺少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司的运营经常需要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是行为能力存在瑕疵,二者行使民事权利需要经过代理人或监护人的同意,因此公司设立时要注意股东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股东出资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以现金的方式出资,也可以以知识产权、不动产等方式出资,但是出资评估需准确,不能弄虚作假。出资价值评估出现错误,导致出资价值不实,就容易出现出资价值的瑕疵。
(3)出资形式瑕疵。
目前来说,我国允许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的像特许经营权、劳务、姓名权等出资的是不被允许的。
2、章程。
(1)未对股东权利进行明确约定。
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容易出现股东权利滥用的情况,主要是前期章程在制定时并未对股东权利做出明确的约定和限制,导致股东权利不受约束。
(2)章程内容违法。
公司章程虽然可以由内部人员来制定,但是公司章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3、资金。
(1)股东出资不足。
我国为了活跃市场活力,已将资本实缴制改为资本认缴制,公司或企业可根据自身的资金实力及资金运营状况来决定股东的出资额问题。但是对于一些国家法定规定的出资额度必须满足,以免造成出资不足问题,公司及出资不足的股东需要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出资价值不实。
二、公司设立登记瑕疵的情形
1、公司设立主观瑕疵
是指发起人或股东个人的设立行为中存在的瑕疵,主要是指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本身的原因或其意思表示有缺陷。例如,发起人或股东没有行为能力或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发起人或股东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发起人或股东明知其行为将侵害债权人利益而作出的设立意思表示等。
2、公司设立客观瑕疵
是指设立行为本身的瑕疵,主要表现为设立行为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或者其他强制性法律规定。例如,设立目的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发起人或股东不足法定人数;章程必须记载事项欠缺或记载违法;发起人未认足、缴足出资;公司组织机构不符合法律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