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前流程如下:
1、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
2、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
3、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
4、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公安机关执行;
5、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该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发行的拘留证,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
6、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
7、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
8、执行拘留的人员在必要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9、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