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三级总承包资质承包范围为:
1.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路);单跨25米以下的城市桥梁工程;
2.8万吨/日以下的给水厂;6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10万吨/日以下的给水泵站、10万吨/日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直径1米以下供水管道;直径1.5米以下污水及中水管道;
3.2公斤/平方厘米以下中压、低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下热力工程,直径0.2米以下热力管道;
4.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下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5.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下地下交通工程(不包括轨道交通工程);
6.5000平方米以下城市广场、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
7.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
市政工程的内容如下:
(一)道路交通工程。如道路、立交、广场、交通设施、铁路及地铁等轨道交通设施。
(二)河湖水系工程。如河道、桥梁、引(排)水渠、排灌泵站、闸桥等水工构筑物。
(三)地下管线工程。为常见的供水、排水(包括排雨、污水)、供电、通信、供煤气、供热的管线部分及特殊用途的地下管线和人防通道等。
(四)架空杆线工程。不同电压等级的供电杆线、通信杆线、无轨杆线及架空管线。
(五)街道绿化工程。行道树、灌木、草坪、绿化小品(如街道绿化中的假山石、游廊、画架、水池、喷泉等)、建筑物、构筑物占主要部分的各市政专业工程场(厂)、站、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