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证明核发日期规定是应当如实地填写股东出资证明的核发日期,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一、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哪些事项
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的名称;
2、公司的登记成立日期;
3、公司的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是表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者股东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二、公司法的修改内容
1、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删)、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2、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修改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