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的,应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在报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同时,应提供下列单证: ()已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购进货物专用发票(抵扣联)和货物出库单。 (2)修理、修配发票。 (3)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出口退税联)。 考虑到修理外轮业务的特殊性,准予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免予提供用于修理外轮的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但须提供由海关、边防、卫生、检疫等部门联合检查后出具的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有关出口口岸证明。 (4)外汇收入凭证。 其应退税额按照零部件、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出库单的金额与退税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