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种严重罪行,犯罪客体是妇女和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人格尊严。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包括14周岁以上的女性和14周岁以下的人。在客观方面,拐卖妇女、儿童罪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行为人具有出卖的目的。如果拐卖妇女、儿童情节特别严重,将会处以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建议向专业的刑事律师进行咨询。
法律分析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种犯罪行为,其客体是妇女和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人格尊严。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这里的“妇女”指的是14周岁以上的女性,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和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而“儿童”则是指14周岁以下的人。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1、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
2、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
3、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
4、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
5、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怎么处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我国刑法在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上还要考虑情节轻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和一般的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在量刑上是有区别的。本文只是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一个基本的介绍,所以我们建议您最好直接向专业的刑事律师进行有关方面的咨询。
结语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犯罪者应依法严惩。根据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拐卖妇女、儿童罪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等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行为人具有出卖的目的。若情节特别严重,拐卖妇女、儿童罪可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因此,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应依法严惩。如有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刑事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七章 司法保护 第一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