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什么是协助组织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
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对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活动起协助作用的犯罪行为。
(1)行为人是在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被协助的人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如果被协助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为其提供帮助的人也不应构成犯罪。协助行为从属于犯罪实行行为;同时,行为人协助他人实施的是组织卖淫罪。如果行为人帮助他人实施的是其他犯罪,则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而可能构成其他犯罪的共犯。
(2)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实施的是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
比如为组织卖淫犯罪行为人充当打手、保镖、管帐人员等等。
3、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很多人。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协助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进行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而为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提供帮助,创造条件,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构成。
二、司法实践中对协助组织卖淫罪如何认定
正确认定协助组织卖淫罪要注意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中,除组织者以外,其他成员非常复杂,他们的行为是否构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有时很难掌握。我们认为,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把握协助组织卖淫罪与非罪的界限:
1、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
本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受他人蒙骗,根本不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则不能构成犯罪。
2、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充当打手、保镖等。则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不是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例如为组织卖淫者充当杂役,提供个人生活服务,危害不大,不应视为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
协助组织卖淫也会构成犯罪的,不过此时却不会按照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进行处理,《刑法》中是单独规定了一个罪名,即协助组织卖淫罪,由此可见我国对这类行为的打击态度。至于协助组织卖淫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刑法中也是有相关的规定,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最高可以对罪犯处10年有期徒刑,同时还会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