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引诱幼女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2款),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幼女,幼女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女。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本罪的主题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