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 劳动合同 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 劳动关系 的劳动 用工合同 。 2、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 劳动法 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 最低工资 、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从属关系。而 劳务合同 则不具备上述特征。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虽然 民法典 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来调整。 6、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 : (一)在 试用期 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