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购房合同中没有写明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只写了建筑面积,是不符合规定的。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商品房基本状况;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4.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5.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6.装饰、设备标准承诺;7.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10.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11.解决争议的方法12.违约责任;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第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