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移交检察院后程序及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条件。案件移交检察院是指侦查终结,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条件包括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包括确定行为是犯罪、被告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确定犯罪性质及量刑情节。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且证据间无矛盾,排除非被告人作案可能性。
法律分析
一、案件移交检察院后程序
案子从派出所移交检察院,是指侦查终结,查明犯罪事实,证据充分,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条件
实体条件包括两个: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二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是指检察机关对下列事实已经查证属实:
(1)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为或者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
(2)确定被告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是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
(3)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是某一种或某几种性质的犯罪的事实;
(4)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的事实。查清上述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的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言词证据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证据确实、充分,是指指控的犯罪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足以排除非被告人作案的可能性。
结语
案件移交检察院后,需要满足一定程序。侦查终结后,案件必须查明犯罪事实,证据充分,并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同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也会被告知案件移送情况。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后会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条件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并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必须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被告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犯罪性质以及量刑情节等进行查证。证据确实充分意味着指控的犯罪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并且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能够排除非被告人作案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