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责任作出如下规定: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对持假营业执照或假营业执照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经营的,没收其假照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擅自改变经营者名称和指定的经营场所,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经营不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及基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的,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并退回原登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