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身体残疾等级:1,日常生活活动不能独立实现。1.四肢瘫痪,肢体运动功能严重丧失;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3.偏瘫,一条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4.单上肢和双下肢丧失;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腿),缺失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无法独立实现日常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四条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