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要谈合法强拆就必然得谈谈合法强拆的前奏——房屋征收决定,有这么几个步骤:确定房屋征收范围(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新建、抢建、翻建,否则一律不予补偿)——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必须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征收补偿方案与听证——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修改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落实征收补偿费用——公告与进场(内容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实施单位、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方式)。
(二)、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打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包括补偿协议的内容以及救济的方式)。
(三)、申请司法强拆
补偿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又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议(60日)、诉讼(6个月)的权利,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后,司法强拆和行政强拆在性质、效率和社会公信度上有所不同,但是司法强拆如果在被征收人没有签署协议时向法院申请强拆,如果法院允许,那么就是不合法的,造成的法律责任需要司法来承担。
一、被征收部门谈不到拆迁补偿协议怎么办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