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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资发放不及时,如何维权?

2023-11-10 来源:星星旅游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需订立书面合同,未订立者需支付双倍工资。拖欠工资的企业除支付劳动报酬外,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劳动者可向劳动局投诉,并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一)可以到单位所在地市的劳动局的劳动监察部门予以投诉。

(二)在劳动局安排相关人员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二、公司不发工资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企业违反工资支付义务,包括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或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按应付金额的50%-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违反了工资支付义务,除了要支付或补足劳动报酬之外,还有可能承担对劳动者民事赔偿责任,可见企业的违规成本是比较高的。

可以说,拖欠职工报酬的这种行为数不胜数,特别是在一些二三城市及小县城,除了劳动者本人没有树立正确的维权意识之外,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其实也存在着一定的不作为的现象的。劳动者本人在反复索要工资无果的情况下,很多就放弃了索要自己正常的工资所得,其实,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让公司为这种行为付出法律代价的。

三、公司不发工资找哪个部门

工资拿不到,可以到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劳动监察投诉,要求按时支付工资并给予相应赔偿。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建立后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未及时订立,用人单位需支付二倍工资。若企业违反工资支付义务,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其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劳动监察投诉,要求按时支付工资并获得相应赔偿。在维权过程中,劳动者应树立正确的维权意识,通过法律途径追求公司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