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反担保成立须具备:
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一、反担保抵押登记的依据和前提有什么
反担保抵押登记的前提是:
1、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反担保依附于担保;
2、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当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抵押或质押担保时,第三人才能向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4、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依法需要登记或者移交占有的,应当办理登记或者移交占有手续。
二、借款合同无效是否证明抵押权生效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借款合同无效,抵押担保也无效,因为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抵押担保合同为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的从合同也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反担保的主债权如何认定?
反担保的主债权应当是主合同担保人承担责任后享有的向反担保人追偿的债权,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