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可预见性。法律要求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这个事件是否会发生是不可能预见到的。
2、不可避免性。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尽管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这就是不可避免性。如果一个事件的发生完全可以通过当事人及时合理的作为而避免,则该事件就不能认为是不可抗力。
3、不可克服性。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对于意外发生的某一个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克服。如果某一事件造成的后果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那么这个事件就不是不可抗力事件。
4、履行期间性。对某一个具体合同而言,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在合同签订之后、终止以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间内发生的。如果一项事件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之后,或在一方履行迟延而又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时,则不能构成这个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
5、构成一项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一、合同违约后不可抗力可以免责吗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含:一是该事件发生在合同订立以后;二是该事件非因任何一方之过失引起。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例外:(一)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二)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