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中,一般情况下遵循“上诉不加刑”原则,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限制。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不能加重被告人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刑罚。对于事实清楚但罪名不当的案件,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对于判处拘役或缓刑的案件,不得撤销缓刑或延长考验期。对于判罚畸轻或未适用附加刑的案件,不得加重刑罚或发回重新审理。
法律分析
二审在发现新的罪过,结合上诉、抗诉的情况下,会加重刑期。
一般情况下,二审遵循“上诉不加刑”原则,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限制。
上诉不加刑的适用范围有:
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同样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4、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5、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6、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7、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8、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
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结语
二审根据上诉、抗诉情况,可加重刑期。但一般情况下,二审遵循上诉不加刑原则,即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被告人上诉、检察院抗诉或自诉人上诉均不受此限制。共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上诉时,不能加重其刑罚及其他同案被告刑罚。对被告实行数罪并罚,不得加重刑罚。对拘役或缓刑的判决不能撤销或延长。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刑罚畸轻或未适用附加刑的案件,不能撤销原判决加重刑罚或重新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