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6)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3、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4、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5、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6、司法实践中,申请劳动仲裁的大多都是劳动者,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后,不可能无缘无故的下落不明,而仲裁机构也不能随便用公告方式送达仲裁文书。如果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公告送达,也应该在案卷当中记录清楚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一、劳动仲裁公告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1、劳动仲裁的公告期限是30天,正常情况下申请劳动仲裁是不需要公告的,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没有办法给当事人送达仲裁文书的,仲裁机构才会公告送达。在仲裁庭办案的过程中,实际上很少用公告送达这种方式;
2、法律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第五十一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