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的户口簿;
2、双方的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
3、双方的结婚证;
4、由本人到登记现场签字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由登记机关提供);
5、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6、2寸的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各2张;
7、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可提交公安部门或集体户籍管理单位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属于集体户口的,可提交本人的户籍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当事人未落户的,可凭户口迁移证明等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一、办理流程:
1.提交材料,由办理人员初审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2.受理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
3.办理机构审查
(1)对《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并按指纹。
4.登记
(1)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