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系统地掌握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涉及到劳动保障工作的方方面面,它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员必须全面、系统地掌握劳动保障各方面的政策,这是一名合格的劳动争议仲裁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也是仲裁员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必须把握的原则和依据。仲裁员不仅要熟练地掌握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程序性规定,还必须掌握涉及劳动保障各方面的实体性规定。只有这样,仲裁员才有可能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找准突破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二、重视庭审,查清案件事实。案件的事实是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开庭审理是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最关键、最重要的一环,作为仲裁员必须高度重视庭审。在开庭前必须作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对案件基本情况的了解,对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进一步熟悉,对庭审中需要调查的问题拟定庭审提纲,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充分的估计。在开庭过程中,要注意引导双方当事人紧紧围绕需要查清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论,根据双方的陈述和辩论及时地调整庭审提纲,对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认真的质证,从而查清案件的事实。对双方没有证据证明又有争议的事实,要明确双方的举证责任,告之双方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应承担的责任。三、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向双方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案件当事人明确自己的权力和义务。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除极少数案件中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以规避法律责任外,绝大多数案件的争议是由于双方当事人不清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因此,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向双方当事人宣传会对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使案件当事人明确自己的权力和义务,对案件的成功调解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四、告之双方当事人仲裁调解的意义和仲裁裁决后将面临的程序由于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了解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他们通常认为经过仲裁裁决,双方的争议就得到解决了。双方在不了解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情况下,组织进行调解,常坚持自己的原有观点,不愿作出让步,因而调解常难以达成。作为案件的仲裁员,应明确告之双方当事人,如不能达成调解,双方将可能面临法院的一审、二审,二审判决生效后,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判决,另一方当事人还需向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的争议还将经历复杂的程序和漫长的过程才能得到解决,还将为此投入更多的精力和物力,还将产生大量的诉讼成本。仲裁员要将仲裁调解的意义向双方当事人说清、说透,让双方当事人都明确,仲裁调解是处理双方争议的最有效、最经济的途径,从而促使双方达成调解。五、在双方均同意调解,但在具体的调解标的上发生分歧时,向双方提出参考意见,进一步促进案件的调解。案件的调解过程虽是双方的协商过程,但由于争议双方常不能对自己的要求正确定位,作为案件的仲裁人员,如果不对双方进行正确引导,放任双方自行协商,双方最终仍可能无法达成调解。因此仲裁员可利用调解的休庭过程中,主动和双主当事人交换意见,根据案件调查清楚的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告之当事人什么是正当的要求,什么是过高的要求,并根据双方的承受能力对调解标的提出参考性意见。由于仲裁员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权威性,以及仲裁员在调解过程中提出的调解标的针对性,双方当事人都比较容易接受,促使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在整个调解过程中,仲裁员要站在双方当事人的角度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要让双方真正感到仲裁员是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在处理双方的争议,只有这样才能使案件达成最终的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