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对于证据不足的撤销案件、不起诉案件或者判决无罪的案件,应当进行确认,以确定是否侵犯了人身权。确认的情形包括错误拘留、错误逮捕以及拘留有部分犯罪事实或犯罪重大嫌疑的人。
法律分析
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第八条规定,证据不足的撤销案件、不起诉案件或者判决无罪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分别下列情形对检察机关作出的逮捕、拘留决定有无侵犯人身权情形依法进行确认;
(一)对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不能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予以确认;
(二)对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予以确认;
(三)对有证据证明有部分犯罪事实的人拘留、逮捕,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拘留的,不予确认。
拓展延伸
存疑不诉国家赔偿的情形及其影响分析
存疑不诉国家赔偿的情形是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受害人对于国家行为的合法性存在疑问,但却选择不向国家提起赔偿诉讼的情况。这可能是因为受害人认为赔偿诉讼的成本较高、时间较长,或者他们对于赢得诉讼的可能性持怀疑态度。此外,一些受害人可能担心与国家对抗会带来负面影响,如可能遭受报复或社会排斥。这种情形的影响是,受害人可能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可能导致对国家行为的合法性产生更多质疑,也可能削弱了法律制度的公信力。
结语
存疑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经过补充侦查后,认为案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根据相关规定,对于证据不足的撤销案件、不起诉案件或无罪判决的案件,应当进行确认是否侵犯了人身权。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受害人对国家行为的合法性存在疑问,却选择不提起赔偿诉讼。这可能是因为受害人认为赔偿诉讼成本高、时间长,或对胜诉可能性持怀疑态度。此外,担心与国家对抗可能带来负面影响,也是受害人不提起赔偿诉讼的原因。这种情况可能导致受害人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进一步质疑国家行为的合法性,并削弱法律制度的公信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