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是: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
一、知情同意权的应用
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有权知悉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医疗防治措施、药物使用等决定取舍.从完整意义上来说知情同意权包括:了解权、被告知权、拒绝权和同意权是患者充分行使自主权的前提和基础。
知情同意权由知情权和同意权两个密切相连的权利组成,知情权是同意权得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同意权又是知情权的价值体现,强调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赋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相应的告知义务,使患者在了解自己将面临的风险、付出的代价和可能取得的收益的基础上自由作出选择,从而维护患者的利益,改变患者相对弱势地位。
二、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医疗机构在医患纠纷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履行了合理的诊疗义务;
3、由于当时的医疗水平,很难诊断和治疗;
虽有上述情形,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医务人员应向患者说明哪些事项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取代医疗计划,并取得书面同意;不适合向患者说明的,应向患者近亲说明,并取得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履行说明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