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我国还不具备取消死刑制度的群众基础。2社会转型也决定了我国尚不具备取消死刑制度的社会基础。3、我国在执行死刑问题上是符合世界发展趋势的。4、适用死刑符合社会契约.5、废除死刑才是不人道的,因为这样做恰恰贬低了犯罪所侵害的个人权益或社会利益的价值。6、 死刑同样也往往被取得政权的革命势力作为镇压反动势力反扑和复辟,巩固其统治的有力武器。 7、对重罪犯不适用死刑才是显然违背了罪刑等价的原则,而且废除死刑论者所提出的用于取代死刑的终身监禁刑也无幅度和差别可言,故其以有悖罪刑等价来责难死刑和要废除死刑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8、死刑误判的可能性可以通过司法方面努力得到最大程度的避免。9、死刑是剥夺某些特定犯罪人再犯罪能力所必需的和最有效的手段,适用死刑确实具有其他刑罚方法所不能替代的特殊的震慑效果,必须肯定死刑的适用对于犯罪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都是需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