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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废除死刑的局限性

2023-09-29 来源:星星旅游

法律分析:第一、从死 刑自身特点看,死 刑的保留是十分必要的。首先,作为最严酷的死 刑是对犯罪最严重的制裁手段,因此可以平息民愤,满足人们对罪大恶极罪犯的强烈报复欲望,死 刑的这种安抚作用,是其他任何刑罚所无法取代的。其次,生命在中国民众的心中占据了至高无上的地位,死 刑剥夺生命因而最具有威慑力,而废除死 刑在一定程度上是刑法威慑力的丧失,刑法所具有的预防犯罪的功能就会被极大地削弱。最后,死 刑具有公正性。死 刑是最原始的刑罚方法,它的产生本身就是对公正要求的结果。死 刑的执行是对被害人生命的的尊重和情感弥补。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个人的生命权受到保护的前提是尊重并且不非法剥夺别人的生命权,否则就要忍受生命刑。这种公正性是对生命和人权最好的尊重。

第二、从我国当代的国情看,死 刑也不应该被废除。

当前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长期性,阶级矛盾突出,贫富差距大,教育水平低,国民素质普遍不高,而在当前,我国尚没有能力解决以上问题,而死 刑作为对人类最有威慑力的刑罚手段因而被统治阶级编入法律,稳固自身的统治,这样的情况下废除死 刑不符合我国的法制进程,是违背社会发展规律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