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判了死刑还有救吗?
还是有救的,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在满足一定法律条件时可以停止执行,如果在执行死刑过程中发现有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或者罪犯正在怀孕等情形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二、死刑执行缓刑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由于死缓不是独立刑种,故判处死缓后会出现不同结局。根据《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人,处理结局有四种情况: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其中的重大立功表现,应根据《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3、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4、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但情节不恶劣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三、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限规定是什么?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者送达之日起计算。死缓判决确定之前的羁押时间,不计算在缓期二年的期限之内,因为规定二年的考验期就是为了观察犯罪人在这二年内有无悔改表现,如果将先前羁押的时间计算在内。就减少了考验时间、丧失了考验的意义。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不管何时裁定(当然应在二年期满后尽快做出裁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裁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犯罪嫌疑人如果被判处死刑的也是有改判的可能的,因为如果在执行死刑期间当事人提供了其他重大的破案线索或者者有重大的立功表现的,又或者是发现判决可能有错的情况下是可以申请停止执行死刑的,需要在进一步的审理之后再决定是否继续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