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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开除员工可以不用赔偿

2023-09-29 来源:星星旅游

开除员工可以不用赔偿的情况包括:试用期不符合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工作、劳动合同无效、追究刑事责任。辞退员工的赔偿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辞退员工需要提前30天通知,但存在过错的员工不需要提前通知。非全日制职工可以随时通知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

一、哪些情况开除员工可以不用赔偿

以下情况开除员工可以不用赔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被辞退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二、辞退员工赔偿标准如何规定

辞退员工赔偿标准如下: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开除员工需要提前多久通知

辞退员工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是劳动者存在过错的,不需要提前三十天。

用人单位辞退非全日制职工是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的,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开除员工可以不赔偿的情况包括:试用期不符合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拒不改正、劳动合同无效、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辞退的员工,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辞退员工的赔偿标准如下:按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辞退员工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除非劳动者存在过错。非全日制职工的终止用工通知可以随时进行,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计酬不得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九章 监督与惩戒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职级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