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机动车辆保险有关的任何虚假告知与隐瞒真相的行为均可构成机动车辆保险欺诈。
一、保险欺诈与保险诈骗的区别
1、行为目的不尽相同,保险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保险欺诈则无此要求。
2、行为主体不同。保险欺诈的行为主体是一切与保险活动有关的人员和单位;而保险诈骗的主体仅限于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与保险理赔有关的保险事故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等。
3、行为方式不同。
二、保险欺诈主要有哪些情形?
为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保险欺诈,保险法规定严格禁止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进行保险欺诈。根据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进行保险欺诈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是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通常会伪造事故现场,编造事故原因,伪造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等,以骗取保险人的信任,非法取得保险金。
二是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现实中已发生了不少这样的案例,有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了获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或者造成被保险人伤残、染病,有的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纵火烧毁保险财产等,在这种情形下,虽然确实发生了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财产损失等事故,但这种事故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图谋获取保险金而故意制造的,因此这种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这种行为,显然是一种保险欺诈行为。
三是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这种情形是确实有保险事故发生,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并不是根据保险事故实际所造成的人身伤残情况或者财产损失情况提出赔付保险金的请求,而是弄虚作假,伪造证据,夸大人身损害程度或者财产损失程度,企图得到超额的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