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程序应当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若保险公司以理赔程序为由故意拖延赔偿,则可能涉嫌违反保险法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对属于被保险人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付保险金。”
2.《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在收到有关索赔文件和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承认保险事故、是否履行保险义务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认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在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出支付保险金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3.《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保险人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是否具有承保保险责任,应当在构成保险事故或者保险事件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如果保险公司未在该期限内通知,则视为承认其承保保险责任。”
综上所述,若保险公司故意以理赔程序为由拖延理赔,违反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