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的婚前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产权以登记时间为准。首先,该房屋不属于一方在存续期间投资个人财产的收入,其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属于房地产收入。而且房子的产权证是婚前取得的,个人拥有房子的完全产权,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在房屋出售之前,其增值部分是不可得利益。虽然房屋增值,但不是婚后投资收益,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