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机动车辆相关的保险欺诈骗赔手法可谓五花八门,根据实际工作心得及同行的经验,将机动车辆保险欺诈案件的一些共同特征总结如下。当出现其中某项或某些情况时,相关人员就应对该案引起警觉和重视,必要时应该通过相关途径、渠道去调查落实,以防止错赔、滥赔。
从实际情况上看,骗赔者的手法并不复杂,无非是在向保险公司提供的公安部门交通事故证明、修理清单、治疗药费证明等上做文章,或夸大其辞、或无中生有、或对损失数据改头换面、等等。从各保险公司发生的车险骗赔案件来看,车险骗赔现象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欺瞒车主、偷梁换柱、以次充好。为图省事,被保险人经常委托维修厂代为向保险公司索赔修理费用,但维修厂接到客户的受损车辆后,用较低档的材料为客户修理,以高档材料的价格向保险公司索赔,这样不同档次的材料费用差价被维修厂“吃掉”,车主在拿车时往往是一无所知,还以为这样修车真的很“方便”。殊不知,车辆已经留下了安全隐患。
2、无中生有,故意制造事故。修理厂将正在厂里正常保养或修理的汽车换上已经损坏旧配件,在修理期间制造假交通事故,甚至故意损坏后向保险公司索要高额保险赔偿金。更有修理厂移花接木更换牌照,这种骗赔现象也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规模不大、地址偏僻、私人经营的小型修理厂更是肆无忌惮。
3、编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向保险人索赔。事故性质本来属于保险人责任免除范畴,骗赔者谎报案情欺骗保险人。如车辆出险时存在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问题,但车主当时不报案,次日再索赔,使保险人无法在第一时间内掌握出险时的真实情况。
4、一次事故,多次索赔。一次事故出险后反复多次向保险人索赔,骗赔者经常用同一个事故,利用时间差和不同的经办人、不同的地点,多次向保险人索赔。
5、提供虚假证明向保险人索赔。车主或其代理人以技术手段伪造交警事故处理证明,或疏通有关部门伪造证明。在苏州市已查处的假骗赔案中,一些责任认定书、赔偿调解书、简易程序处理书、公安派出所证明均存在问题,如开阴阳联或根本不留底,甚至直接由维修厂出具公安交警证明。
6、已经获得赔偿,仍向保险人索赔。双方事故已得到对方的赔偿,或自己无责任但对方无力赔偿的,仍谎称单方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这种情形在骗赔案中较多,有些是在外地出险,已处理完毕,但回来后又以单方事故的名义向保险人索赔。有些则是因为与三者方非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且三者方全责,在按照《道交法》获得赔偿后,重新向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单方事故名义进行报案,以获得两次以上赔偿。
7、相互勾结、共同骗赔。有些投保人为了骗取高额的保险赔偿金,不惜勾结维修厂,故意制造单方面责任的交通事故,如将投保车辆故意撞向大型石块、桥栏、大树等固定物,造成车辆严重损坏而向保险公司索赔,这种案例较多集中在夜间或在驾车到外地等较难取证的地方发生。这种故意单方肇事由于没有目击证人,保险公司调查时会有一定的困难,一些投保人从而钻空子骗取赔偿金。